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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制造业城市规划条例(重庆市制造业城市规划条例最新)

发布时间:2024-06-16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2、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规划编制与管理、规划实施与监督等章节,共计八十多条。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原则,规定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

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查处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并限期自行消除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建设现场实施监管。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法律分析:《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9 号)于2011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并对其资格进行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法律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中所称不能拆除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未取得相应建设项目批准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集体所有土地和水域兴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规范性要求,不符合建筑物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未经安全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城市规划、乡村规划、规划编制与管理、规划实施与监督等章节,共计八十多条。条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原则,规定了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编制程序,明确了规划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重庆直辖后仍在适用的四川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章,曾经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我市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为适应重庆新的行政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客观要求,除个别政策和规章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可继续适用外,从 2000年7月1日起在重庆行政区域内全部停止适用。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次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通告

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消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现在开始,集中12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

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森林城市建设步伐,确保冬季绿化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对我市规划为绿化用地上的各类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和违法占地全面清理拆除。

五)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环卫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并可由发证部门收缴其《建筑渣土准运证》。(六)市建筑管理部门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的行为给予处罚。